2008年3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公告
2008年3月3日
  叶旭明:本院受理原告俞泉龙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富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叶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俞泉龙办理完毕座落于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6号春江花园景观楼5幢1602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叶旭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富阳市人民法院
  胡光胜、方玉娟、胡恩杰:本院受理原告裘梅凤、孙水凤、裘水妹、裘桂凤诉被告胡光胜、方玉娟、胡恩杰、袁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07)富场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军赔偿原告裘梅凤、孙水凤、裘水妹、裘桂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59486元,扣除已付10000元(被告袁军已付7000元、被告胡光胜、方玉娟、胡恩杰已付3000元),被告袁军尚应支付原告裘梅凤、孙水凤、裘水妹、裘桂凤1494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胡光胜、方玉娟、胡恩杰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袁军负担;被告胡光胜、方玉娟、胡恩杰对该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限你们与被告袁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290元,并办理诉讼费用结算,如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富阳市人民法院
  童赛群:本院受理原告王宣弟诉你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童赛群给付为其代偿的债务91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8年6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吴海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金火、严毓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土仙申请宣告吴文荣死亡一案,于2007年1月24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08年1月26日依法作出(2007)桐民特字第1号判决书,宣告吴文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汪军:本院受理原告陈丽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寿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张林景:卢彩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08年6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熊小玲、孙廷巧、郑菊芳:本院受理你们诉翁伟刚拖欠工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2007)甬北民一初字第1449号、(2007)甬北民一初字第1452号、(2007)甬北民一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盐振达箱包有限公司被盗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出票行为海盐工行百步信用社,号码为AA/01 77174538,票面金额为15000元,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吴江市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海盐县人民法院
  海盐县鸿达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有康与被告海盐县鸿达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王福生: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彪与你、王福真、黄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02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红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倪如松、洪永喜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简案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王道根:本院受理原告刘君良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37170元(利息计算至2007年12月20日止,以后另计),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08年6月2日上午8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衣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